根據《衛生系統內部審計工作規定》以及醫院的規章制度,獨立行使內部審計監督職能,對醫院內部經濟活動進行事前預防與事中控制及事后監督,根據發現的問題,提出相應的建議和整改措施,具體職責如下:
1.在院長的領導下,負責全院有關經濟業務的內部審計工作。
2.審計醫院及所屬單位的財務收支、國有資產及其有關經濟活動的真實性、合法性以及效益情況。
3.審計國有資產的管理和使用。
4.審計各種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。
5.開展 10 萬元及以下金額的維修改造工程項目的工程審計。
6.審計設備采購、維修、維保以及物資采購類的項目。
7.審計經濟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。
8.根據干部管理權限開展對中層干部經濟責任審計。
9.對維修改造工程項目金額為 10 萬元以上的工程審計,報主管院長批準,由主管局審計處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審計,并檢查監督審計業務質量。
10.配合醫院相關科室,參與物資、設備、工程等各類采購的招投標工作。